高中生误被当劫犯留案底十年 法院称不存失误

2013年12月31日09:06  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蜀山12月30日消息(记者马文佳 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昨天持续关注了安徽省蜀山区法院判决书张冠李戴,无辜者被监控十年的事件。十年前,一个化名叫夏年的安徽合肥籍大学生,伙同两名同学抢劫,被警察抓了现行。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夏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是,随后的十年里,这个夏年继续求学,最终从事法律职业。而同城同名同年出生的另一个夏年,却被误当作抢劫犯,一直处在警方重点监控范围内。其中蹊跷何在?昨天下午,就相关焦点问题,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说明。

  针对夏年遭遇的有罪判决被错误送达,给自己留下案底记录,十年来一直未能更改的情况,蜀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加强认为,虽然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出现错误,但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过程,并不存在失误:

  朱加强:我认为我们一个判决,依照的证据和事实应当没问题的。你的(被告人)信息情况,是依照国家法定机关依法取得的。我有什么理由和证据来否定他呢?

  朱加强说,当初,被告人的住址信息,是由公安机关提供的,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法庭采信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辜者"夏年的户籍证明:

  朱加强:这第一份户籍证明由宁国路派出所出具的,这个当时是提交到公安这个卷宗里面,作为证据提交的,因为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户籍管理机关,只有它出具的户籍证明才是合法有效,我们法院采信了这份证据,所以做出了判决书当中认定的这个信息。

  不过,在蜀山区法院出具的前后两份户籍证明中,两个夏年的所属辖区派出所、出生日期、籍贯等诸多信息,均不相同。那么,在当初开庭审理时,法官有没有当庭确认?

  记者:我看公安这方面,出具这两份户籍证明里面,其实都是有身份证号的,这两个身份证号完全不一样的,在当庭的时候,咱们没有去核实这个身份证号?

  朱加强:身份证号,一般来讲,当时的规定不需要,现在是需要了。03年就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没有要求具体到身份证。

  基于这些理由,朱加强表示,这个事件之所以会发展到今天这个样子,责任不在法院,而在于案件侦办的源头:

  朱加强:这个对我们法院说,我们所有的工作已经做完了。很多案件应当从源头就要开始,是公安机关,你如果从前面出现了一定瑕疵,越到最后(的司法环节)想辨明是很难的。

  当年负责侦办此案的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张队长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并不否认户籍地址的错误:

  张队长:人抓了,取证了以后,交给检察院。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法院的事情,我也不好讲。人抓的没错,只是信息错了。

  只是信息错了?!这一错,错了十年。十年来当事人多次提出异议,至今都得不到纠正。在事关他人清白的案件侦查阶段,面对诸多基本信息不一致的两个夏年,公安机关有没有核查究竟哪一个才是嫌疑人的户籍信息?如果核查了,为何还出具错误的户籍证明?"只是信息错了"对无辜者所造成的伤害,怎么补救?又能否补救?针对这些问题,蜀山区宣传部门表示,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将会在今天中午,向中国之声作出详细的回应说明。事件相关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原标题:高中生误被当劫犯留案底十年 法院回应:公安机关担主责_fin)

(编辑:SN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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